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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額交易案一審宣判 交易主體應秉持綠色原則誠信履約

            央廣網 發布時間:2023-08-22 閱讀數: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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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四川某發電公司訴北京某環保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公開開庭審理,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北京某環保公司違約,依法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萬余元及利息。


            2021年12月14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就采購碳排放配額發布比選公告,當日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其發送《報價表》并載明了交易配額數量、單價、交割時間及違約責任等,提供碳排放配額46萬噸,含稅單價44.7元/噸,并在《報價表》后附“擁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持有證明”,同時承諾“若我司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貴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應由我司補足”。次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向北京某環保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確定北京某環保公司為中標人。后北京某環保公司以市場原因為由申請將簽訂合同、交割標的物時間延后至同年12月28日或之前,四川某發電公司僅同意延后至同年12月22日或之前。2021年12月22日,北京某環保公司致函四川某發電公司稱因存在市場交易實際困難,提出補充協議或解除中標合約等。


            四川某發電公司表示,獲知北京某環保公司拒絕履約后,為保證自身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其立即與某石化公司聯系,因時間緊迫,四川某發電公司基本沒有進一步議價的余地,最終按含稅單價51元/噸另行購買相應配額,雙方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畢。


            四川某發電公司認為,北京某環保公司行為違約,其應按承諾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差價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算至差價款付清時止。


            北京某環保公司辯稱,其不具有四川某發電公司所要求的限定碳排放交易主體資格,僅是提供碳排放交易行業咨詢,實為中介服務公司。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出的通知雖名為比選公告,實為碳排放配額采購的招標,但此次招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此次招投標因程序違法而不成立。


            庭審中,雙方提交了相關證據,進行了充分辯論。


            針對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布比選公告,載明了采購標的物名稱、數量、交割時間、報價方式等,屬于要約邀請。北京某環保公司參與比選并向四川某發電公司發送《報價表》,明確了交易配額數量、單價、交割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并附“擁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持有證明”,《報價表》不僅加蓋北京某環保公司公章,而且內容確定具體,含有合同主要要素內容,應認定系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出要約。四川某發電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發送《中標通知書》的方式作出承諾。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自《中標通知書》到達時即2021年12月15日成立。


            針對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布比選公告采購的標的為碳排放配額,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受《招標投標法》的約束,四川某發電公司以比選方式采購碳排放配額,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結合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判定北京某環保公司報送《報價表》等行為應屬雙方之間正常的交易行為,是雙方真實性意思表示。北京某環保公司雖不具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資格,但其有獲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額的途徑,進而完成向四川某發電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額的現實可能性,上述履約方式是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綜上,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額的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


            針對如何計算損失請求數額及計算方式,法院認為,北京某環保公司在與四川某發電公司的多次函件、微信往來記錄中均承諾“若我司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貴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應由我司補足”。現四川某發電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有事實依據及合同依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由于北京某環保公司根本違約,導致四川某發電公司在采購碳排放配額過程中較為被動,四川某發電公司就后續采購配額過程及價格的陳述無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下,北京某環保公司未舉證證明采購過程有違商業合理方式、采購價格明顯過高,故法院對四川某發電公司要求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予以支持。差價款之利息系北京某環保公司違約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四川某發電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利息計算標準亦合理適當,差價款之利息應自四川某發電公司給予北京某環保公司支付差價款的寬限期之次日起計算至差價款實際支付之日止。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著力解決資源環境約束突出問題的必然選擇,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莊嚴承諾。碳排放配額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種手段,也是落實我國碳達峰目標、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民事主體在碳排放配額交易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依法依約履行義務,不僅體現契約精神,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如果民事主體只唯商業利益回避社會責任,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容易出現階段性供需失衡、價格大幅波動等問題,不利于節能降碳工作的穩步推進。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2891844.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計算至差價款付清之日止;駁回四川某發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案件尚未生效。


            文章來源: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額交易案一審宣判 交易主體應秉持綠色原則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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