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文本
綠色技術平臺
發布時間: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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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因其輕資產、融資額度小、缺乏信用記錄等造成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種子期企業生存發展的桎梏。2014年10月16日,在全市創新驅動發展——科技金融專題工作會上,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公開發布了《成都市市級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提出設立成都市市級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旨在進一步加快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相結合,發揮財政科技資金放大作用,拓寬融資渠道,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為規范和加強該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明確操作規程和各方職責,特制訂該解讀文本。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資金來源
成都市市級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一是市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撥款,二是風險補償資金利息收入。
(二)資金用途
風險補償資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導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投資機構、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撬動和放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和信用貸款規模;二是用于補償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后發生的貸款損失。
(三)運作方式
1、合作模式
(1)聯合擔保機構和銀行的合作模式。引導擔保機構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共同在合作的銀行存入資金作為信用保障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信用保障資金的1:5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
(2)聯合區(市)縣政府、社會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引導區(市)縣、投資機構按相同比例共同在合作的銀行存入資金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的1:5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
(3)直接與銀行的合作模式。在合作銀行存入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的1:5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
2、申請流程
申請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資金池銀行貸款支持的項目企業,須向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審核備案后轉交合作的金融機構。
銀行對轉交的擬貸款項目企業進行最終審核,并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貸款額度。同一企業每年累計貸款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3、逾期貸款的代償
貸款企業貸款本息無法及時足額歸還的,銀行應及時通知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對于貸款的企業所發生的逾期貸款,按以下方式代償或預補償:
(1)與擔保機構合作的,由擔保機構代償,同時擔保機構按照貸款協議依法對貸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行追償。
(2)與區市縣、投資機構合作的,由風險補償資金按不高于60%的比例預補償,同時,貸款銀行按照貸款協議依法對貸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行全額追償。
(3)直接與銀行合作的,由風險補償資金按不高于60%的比例給予貸款銀行預補償,同時,貸款銀行按照貸款協議依法對貸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行全額追償。
貸款銀行申請逾期貸款預補償時,需提交貸款逾期通知書等證明材料,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在給予貸款銀行預補償后,應在每季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4、貸款損失補償
(1)補償申請
對發生的最終貸款損失進行補償時,貸款銀行需向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申請,經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局務會批準實施,并提交相關資料,包括:貸款銀行申請貸款損失補償的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對貸款損失補償的審核意見報告;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2)補償細則
經確認最終發生的貸款損失(最終貸款損失包括本金、利息、罰息以及用于清收債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差旅費),按風險共擔的原則,由風險補償資金、擔保機構、銀行按雙方或多方協議確定的比例分擔,實行賬銷案存。其中,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補償額度以存入合作銀行專戶資金的余額為限。
(一)與擔保公司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比例不超過40%。
(二)與區(市)縣政府、投資機構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補償比例不超過60%,由各出資方按出資比例分擔。
(三)與銀行直接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貸款損失補償比例不超過60%。
對已經預補償的逾期貸款,經銀行追索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補回風險補償資金賬戶。對因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的貸款所發生的貸款損失,不屬于風險補償資金分擔補償范圍。
三、監督管理
(一)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資金池支持的企業若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實完整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等材料的,金融機構有權中止和追討已發放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二)發生了代償、補償或者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相關項目貸款的企業,三年內禁止申報各級財政性補助資金。
(三)對參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及運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機構: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解讀人:科技投融資與財務處處長
聯系電話:61881727
鏈接:http://gk.chengdu.gov.cn/enterprise/inInfoDetail.action?id=912939&t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