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礦業權轉讓交易細則(試行)
礦業及資源平臺
發布時間: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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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促進礦業權市場良性健康發展,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2011]19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探礦權審批行政效能建設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8〕8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在本所進行的礦業權轉讓活動,應當遵守本交易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采礦權,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礦業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誠信原則依法進行。
第五條 交易的礦業權,權屬應當明晰、無爭議,符合法律、法規對礦業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礦業權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礦業權交易的轉讓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礦業權交易主體資質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轉讓人是指已擁有合法礦業權的礦業權人。受讓人是指符合探礦權、采礦權申請條件或受讓條件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以招標方式轉讓的,參與投標各方為投標人,中標方為中標人;以拍賣和掛牌方式轉讓的,參與競拍和競買各方均為競買人,競得方為競得人。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七條 本所按照轉讓人提交的《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組織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
第八條 轉讓人向本所提交《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及附件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本所提交《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應包含資料:
(1)《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
(2)礦業權權屬證明文件、轉讓人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經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公司內部決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探礦權轉讓申請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4)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其中“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經批準的儲量報告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行文核實)
(5)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證明材料(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6)探礦權屬無爭議的證明材料(須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復印件加蓋收款登記機關印章作為證明。1998年2月12日前獲得探礦權的除外);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證明材料(對于資源補償費,須由轉讓人提交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對于資源稅,由轉讓人出具完稅證明);
(9)轉讓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屬非國家出資的探礦權,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勘查出資證明。
(10)轉讓的探礦權為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1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向本所提交《礦業權轉讓申請書(采礦權)》應包含資料:
(1)《礦業權轉讓申請書(采礦權)》;
(2)礦業權權屬證明文件、轉讓人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經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公司內部決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采礦權轉讓申請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4)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的證明文件(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勘查報告、經批準的儲量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和投產以來各年(包括當年)的銷售納稅單);
(5)采礦權屬無爭議證明文件(須由轉讓審批機關的下一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證明);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文件(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復印件);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證明文件(對于資源補償費,須由轉讓人提交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對于資源稅,由轉讓人出具完稅證明);
(8)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9)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10)轉讓的采礦權為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上次轉讓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1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轉讓人應當對《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條 本所對轉讓人提交的《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及附件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條件的,本所向其出具《礦業權轉讓受理通知書》并簽訂《礦業權交易委托合同(適用于轉讓方)》。不符合條件的,本所將出具書面通知。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公告
第十一條 本所依據轉讓人提供的《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及相關材料,起草轉讓公告,經轉讓人確認后予以發布。
第十二條 本所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轉讓公告:
(一)本所LED交易顯示屏;
(二)本所互聯網網站;
(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轉讓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人和本所的名稱、場所;
(二)轉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理位置、拐點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礦種、資源儲量(勘查工作)情況、轉讓年限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等;
(三)投標人或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四)轉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五)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六)確定受讓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交易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
(八)風險提示;
(九)對交易礦業權存有異議的提示;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轉讓人在《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中明確意向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的資格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主體資格、資金能力、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五條 轉讓人在《礦業權轉讓申請書(探礦權/采礦權)》中需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交納時間、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六條 以招標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本所在招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
以拍賣、掛牌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本所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
第十七條 轉讓人確認轉讓公告內容后,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需向本所出具正式變更文件,由本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十八條 在規定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轉讓人可以按照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20日。
第四章 接受競買申請
第十九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在礦業權轉讓信息公告期限內,向本所提交《礦業權競買申請書》及以下相關材料,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確認已知曉、認可礦業權轉讓信息公告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承諾遵守交易規則。
(一)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蓋公章);
(二)經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公司內部決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礦業權受讓申請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蓋公章);
(三)資信證明文件,包括資金證明、資質證明、資產規模證明等相關文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依照《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和程序進行。
(五)法律法規及轉讓公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條 本所在轉讓信息公告期內,對投標人、競買人提交的《礦業權競買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進行材料齊全性審核,并出具《競買人報名資料接收單》。
投標人、競買人在轉讓信息公告期內,按照信息公告中確定的交易保證金繳納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逾期未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二十一條 本所在信息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對投標人、競買人提交的《礦業權競買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在投標人、競買人按照轉讓信息公告繳納交易保證金后,本所向投標人、競買人出具《交易資格確認書》,與其簽訂《礦業權競買委托合同(探礦權/采礦權)》,建立委托關系;不符合轉讓信息公告中的競買人資格條件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意向投標人、競買人。
第二十三條 轉讓信息公告期內,投標人、競買人如要求轉讓人對信息公告的有關內容作出解釋或說明的,應當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所審核后通知轉讓人。轉讓人應當在收到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轉讓人逾期未答復的,本所可中止交易。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可以到本所查閱轉讓礦業權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具體查閱按《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礦業權項目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 組織交易
第二十五條 本所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交易,并書面通知轉讓人和取得交易資格的競買人或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招標、拍賣轉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停止拍賣或重新組織或選擇其他方式交易。
第二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起始價由轉讓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在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無底價拍賣的,應在競價開始前予以說明;無底價掛牌的,應在掛牌起始日予以說明。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本所,本所應當場簽收保存,在開標前不得開啟;投標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本所可以拒收。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開標時,由轉讓人、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當眾拆封,由本所工作人員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本所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按招標公告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競價:
(一)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標的簡要情況;
(三)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說明本次拍賣有無底價設置;
(四)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始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交易結果。
第三十一條 掛牌期間,本所在掛牌起始日公布掛牌起始價、增價規則、掛牌時間等;競買人在掛牌時間內填寫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本所確認有效報價后,更新掛牌價。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本所以當時的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或網上限時競價。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拍賣會競價結束、掛牌期限屆滿,本所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價的,不低于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二)無人報價或競買人報價低于起始價的,不成交。
第六章 交易的確認
第三十三條 招標成交的,由本所通知中標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掛牌成交的,交易雙方應當場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四條 《礦業權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轉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及本所的名稱、場所;
(二)轉讓的礦業權名稱、交易方式;
(三)成交時間、地點和成交價格;
(四)轉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對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確認;
(五)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時間;
(六)交易保證金的處置辦法;
(七)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 本所在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競得的投標人、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退還的交易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三十六條 轉讓人與受讓人根據本所出具的《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探礦權/采礦權》。《礦業權轉讓合同(探礦權/采礦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轉讓人、受讓人和本所的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
(二)轉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地理位置、范圍、面積,地質勘查工作程度、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以及土地復墾要求等;
(三)轉讓礦業權的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
(四)成交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五)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
(六)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
(七)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章 中止、終止
第三十七條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交易行為中止;礦業權交易行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本所通知交易各方及時恢復礦業權交易。
(一)公示公開期間轉讓的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
(二)交易主體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三)因不可抗力應當中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交易行為終止。
(一)交易主體提出終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應當終止礦業權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交易主體需要中止、終止或恢復礦業權交易的,應向本所出具書面意見。
本所在取得轉讓委托人書面同意意見后,作出中止、終止或恢復礦業權交易的決定,并及時發布中止、終止或恢復交易的公告;轉讓委托人不同意作出中止、終止或恢復礦業權交易意見的,本所認為確有必要中止、終止或恢復礦業權交易的,在征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及時發布中止、終止或恢復礦業權交易的公告。
第八章 成交信息公示
第四十條 礦業權轉讓應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轉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二)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
(三)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四)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
(五)轉讓礦業權的礦區(勘查區)地理位置、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勘查成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
(六)轉讓價格、轉讓方式;
(七)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八)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一條 申請在先、探礦權轉采礦權(含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和采礦權登記申請)的,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將相關信息直接進場公開。應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名稱;
(二)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
(三)申請礦業權的取得方式;
(四)申請礦業權的范圍(含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開采礦種、開采規模;
(六)應當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本所應在《礦業權轉讓合同(探礦權/采礦權》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時在本所門戶網站、本所LED交易顯示屏及其他信息公布平臺公示交易結果和相關情況,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四十三條 礦業權交易成交相關信息公示無異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后,持《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轉讓合同(探礦權/采礦權》及其他所需相關材料,向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部委托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所實施交易的,中標人或競得人、轉讓人、受讓人還需持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轉讓交易結果的認定材料,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四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均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四十五條 礦業權交易各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均應通過本所進行統一結算。
第四十六條 未中標人和未競得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原額原渠道無息返還。
第四十七條 中標人和競得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資金在扣除應向本所支付的交易服務費后,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中標人和競得人將交易價款交付至本所結算賬戶后,本所向中標人和競得人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本所及時向轉讓人劃出交易價款。轉讓人收到交易價款后,應當向本所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八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礦業權交易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本所在收到交易服務費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四十八條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交易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中標人、競得人違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逾期不簽訂或拒絕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或《礦業權轉讓合同(探礦權/采礦權)》的;
(二)未按《礦業權轉讓合同(探礦權/采礦權)》約定的時間付清全部礦業權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
(三)提供虛假文件或隱瞞事實的;
(四)以行賄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五十一條 本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合同未約定的,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關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礦業權交易活動中涉及到的所有費用,均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
第五十四條 本所負責在交易活動開始前向交易雙方提供本規則。交易雙方應在交易活動開始前認真、仔細閱讀本規則中所列的各項條款,并對自己在交易活動中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所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結束全過程產生的相關文書并分類登記造冊。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報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本所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