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采礦權有償出讓暫行規定
礦業及資源平臺
發布時間: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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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深化采礦權有償出讓制度改革,規范采礦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采礦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采礦權實行有償出讓制度。除自行出資勘查的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外的以下情形應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
(一)申請采礦權出讓的;
(二)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礦區范圍的;
(三)未繳納采礦權價款申請采礦權延續的;
(四)未繳納采礦權價款申請采礦權轉讓的。
第三條 采礦權出讓實行批準申請(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
第四條 具有法定采礦權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機關),負責采礦權的出讓工作。出讓機關組織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出讓機關可以委托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托機關)組織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受托機關經其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每個采礦權的方案應報出讓機關(以下簡稱委托機關)批準。
出讓機關負責采礦權登記及采礦權轉讓審批工作。
第五條 下列情形以批準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一)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明確了采礦權申請人的;
(二)自行出資勘查的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
(三)采礦權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的;
(四)申請擴大礦區范圍的;
出讓機關以批準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后應進行公告。
第六條 除批準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外,其它礦產地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包括:
(一)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
(二)探礦權、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未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其他礦產地。
第七條 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礦區范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難以滿足原礦山繼續正常生產;
(二)非礦產資源規劃或國家產業政策明確需逐步淘汰和關閉的礦山;
(三)與原礦區范圍相鄰的礦產資源儲量不足以另建新礦山或不適宜另建新礦山的;
(四)不會造成礦山安全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國有礦山企業破產、停辦或轉讓時,其采礦權應當以申請批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出讓或轉讓。
第九條 對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巖礦產地,出讓機關可直接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第十條 采礦權出讓合同應當由采礦權出讓機關同采礦權批準申請的申請人(以下稱申請人)、招標的中標人(以下稱中標人)、拍賣或掛牌的買受人(以下稱買受人)簽訂。申請人、中標人、買受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采礦權價款。
申請人應在收到審批通知書后30日內與采礦權出讓機關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中標人、買受人與采礦權出讓機關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在采礦權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中確定,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到出讓機關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申請人、中標人、買受人未在規定的時間與采礦權出讓機關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采礦權價款或未在規定的時間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采礦權,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采礦權,由采礦權出讓機關或受托機關委托采礦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批準申請方式出讓的采礦權及采礦權的轉讓,需繳納采礦權價款的,由申請人、采礦權人委托采礦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采礦權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未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礦區范圍的,應當將原礦區范圍內剩余的儲量與擴大部分的儲量一并進行采礦權評估。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巖礦產地,可由出讓機關根據當地采礦權市場、礦產品市場情況和資源開發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采礦權價款或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底價。
第十二條 采礦權的出讓和轉讓應由有資質的地勘單位或礦山地質簡測機構進行工作并編寫儲量(核實)報告,按下述辦法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或登記:
(一)新辦礦山由采礦權出讓機關進行儲量認定并備案;
(二)其他情形的采礦權出讓和轉讓由采礦權出讓機關進行儲量登記并備案。
第十三條 采礦權價款按下述辦法收取和處置:
(一)以批準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及采礦權轉讓,由采礦權出讓機關向采礦權人或申請人,按采礦權評估確認結果收取采礦權價款。繳納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國有礦山企業,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采礦權價款的管理和使用按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執行。
(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采礦權,采礦權出讓機關直接組織的,由采礦權出讓機關按最終成交價向中標人或買受人收取采礦權價款,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委托組織的,由受托機關按最終成交價向中標人或買受人代收采礦權價款,按出讓機關委托書確定的比例分別繳入委托機關、受托機關同級財政專戶,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組織招標、拍賣、掛牌的業務經費應充分保證并在其財政專戶中列支。
符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采礦權出讓、轉讓的條件及其他有關要求按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及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從2002年12月16日起執行。
四川省采礦權出讓合同(樣本)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四川省 國土資源局(廳)(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四川省采礦權有償出讓暫行規定》、《四川省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為: ,位于
,礦區面積為: 平方公里,礦區范圍由 個拐點圈定,拐點坐標為: ,開采標高為: 米,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范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使用期限為 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支付采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
帳號:
單位: 國土資源局
第六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時間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采礦權出讓機關 國土資源局(廳)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取得該礦采礦權。采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采礦權規定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采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采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采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采礦,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采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采礦權出讓機關以批準申請方式將采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采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準乙方的申請。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于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愈期未付清采礦權價款或愈期不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采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采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占用采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限相應推延,由此造成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采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 真: 傳 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來源: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http://scdlr.gov.cn/sitefiles/services/cms/page.aspx?s=2&n=108&c=12171
時間: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