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資源管理辦法
礦業及資源平臺
發布時間:2018-01-26
閱讀數:14607
分享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源的依法管理、科學保護、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充分發揮資源優勢,有效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推動我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阿 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資源保護、規劃、勘探、開發、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包括:土地、礦產、河流、湖泊、礦泉、濕地、森林、草原、自然風景、歷史文物古跡地質遺跡、珍稀野生動植物等物質性資源和功能性資源。
第四條 資源管理、保護、規劃、勘探、開發和利用的原則:
(一)生態保護優先、科學利用資源的原則。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在保證生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資源利用潛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科學、合理、安全、有序開 發,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
(二)資源股權化、收益基金化、基金民生化的原則。堅持開發一方資源、發展一方經濟、富裕一方百姓,所有資源必須實行有償使用,作價入股、股權收益作為專項基 金,用于生態保護與修復,移民后扶和產業發展。著眼于讓當地群眾長期受益,建立資源開發主體與當地群眾利益共享的長效機制;
(三)資源開發與產業發展有效結合的原則。堅持按規劃開發資源,堅持原礦不出州和產業跟著資源走,著眼于資源就地轉化增值,實現資源開發與經濟產業發展有效結 合;
(四)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堅持政策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資源的有效保護、科學開 發、優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節約;
(五)政府主導、集體決策、從嚴管理的原則。堅持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建立職責清晰、權責分明、程序簡捷、協調有序、監管有力的資源開發管理體制。
第五條 州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州境內資源規劃、保護、開發的管理。主要職責:
(一)執行州人民政府確定的資源管理原則;
(二)擬定全州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三)審查資源開發的規劃、計劃,并按規定報批;
(四)審查州資源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和資本金入股協議,報州政府審批;
(五)制定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六)協調地方與企業的關系,促進地方與企業互利共贏;
(七)審查業主在資源規劃、勘探、開發、利用等方面的項目,監督、檢查落實情況和開發進度,根據全州經濟發展需要和業主開發情況適時調整資源配置。
第二章 資源有償
第六條 阿壩州實行資源有償使用、有償開發制度。
第七條 阿壩州鼓勵各類法人、自然人來州有償開發各類資源。
第八條 所有資源開發權(包括礦權、電源點開發權、旅游景區景點開發權等)應當按照有償開發原則進行市場化配置。
第九條 開發商無論以什么方式取得資源開發權和使用權,州、縣人民政府均應以資源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入股比例不得低于10%。入股比例視資源類別而定:水電資源 的入股比例按10%執行,礦產資源的入股比例不低于10%,旅游資源的入股比例不低于10%或按不低于門票收入的10%收取資源開發補償金,并簽定合作協議和繳納 履約保證金。對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開發的資源,既可以采取入股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收取資源補償金的形式實現資源的有償使用。
第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在資源開發中,具有資本金入股優先選擇權。
第十一條 州、縣國資主管部門負責與開發商具體簽訂資源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和資本金入股協議。
第十二條 依法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除上繳國家部分外,州、縣按比例進行分配,專項用于礦產資源管理和基礎性工作。
第十三條 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征收的水資源費除上繳中央部分外,州、縣按比例進行分配,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
第三章 資源收回
第十四條 下列資源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
(一)凡是已經授權開發的水電項目,項目經核準后一年內未開發的;
(二)企業資金不足,開發進度達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未嚴格執行工程項目與生態保護及恢復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造成生態破壞嚴重,生態恢復不力,措施跟進緩慢的;
(四)不顧群眾利益、損害群眾利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群眾生活的;
(五)炒作、倒賣資源的;
(六)合同簽訂以后,不按時兌現承諾的。
第十五條 對已按要求獲得資源開發權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沒有如期完成前期工作,沒有按時開工建設,沒有如期建成投產,可由企業寫出書面報告和延期申請,經州資 源管理委員會認定并批準后,延長其工期。否則,收回資源開發權。
第十六條 對已收回開發權的資源,由州資源管理委員會根據情況提出重新配置的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在收回資源開發權的同時,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四章 生態補償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省、州環境保護的要求,鑒于以前資源開發中生態投入嚴重不足以及在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的破壞、恢復的難度,對已開發的資源收取生態補償金,專項 用于生態的恢復和生態遺留問題的解決。
第五章 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資源的開發應當有利于資源的就地轉化、產業的發展、群眾的致富,政府鼓勵業主將在資源開發中的收益進行就地再投入。
第二十條 州境內的資源利用地和資源輸出地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稅收、增加值等的分成,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保護資源輸出地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礦藏、農畜產品等資源的就地利用應當盡可能最大化。
第二十二條 水電資源開發的業主在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裝機的30%將電量留州,執行州內電價,并將富余電量優先售給州內,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裝機2.5萬千瓦(含 2.5萬千瓦)以下的電站,應當將電量全部用于州內。
第二十三條 政府鼓勵資源開發企業興建園區、入股企業,特別是水電企業以直供方式與企業結合。鼓勵企業間的整合和參股,優勢互補、互惠多贏。
第六章 資源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收益的使用范圍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以資源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產生的收益主要用于資源開發涉及的移民及失地農民發展生產、基礎設施及生存環境建設、再就業及技能培訓、補 充和完善社會保障等。
第二十五條 對資源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產生的收益,州、縣人民政府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不得挪用和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 全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對下列行為予以獎勵:
(一)資源開發項目提前竣工并投入使用的;
(二)生態恢復成效顯著的;
(三)社會評價高的。
第二十七條州人民政府對下列行為依法予以懲罰:
(一)資源開發項目未按工期完成的;
(二)生態保護措施不力,恢復不好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破壞資源的行為,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且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主管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阿壩州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阿壩州國土資源局、阿壩州旅游局、阿壩州水務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后30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阿壩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官網 http://www.abazhou.gov.cn/dzgwzj/zfwj/aff/201306/t20130626_909770.html
時間:2014年2月20日